深圳市快乐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欧阳军霞与你单位有关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3】595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相关负责人,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深罗劳人仲裁【2023】661号)。你单位可到本委(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主要内容:1.第一被申请人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快乐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欧阳军霞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间拖欠的工资56162.49元;2.第一被申请人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快乐时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欧阳军霞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2422.24元;3.第三被申请人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对第一被申请人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