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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个人)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劳监罚〔2022〕005号)。
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视为送达。你单位(个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按要求到指定银行缴款,并在缴款成功后将缴款凭据交回罗湖区沿河北路2013号统建楼南侧一栋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25438370)。
附件:《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罗劳监罚〔2022〕005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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