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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在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处理常委会有关部门司法监督方面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与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罗湖公安分局、监察局、司法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事项。

  三、对所联系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及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代表或工委委员围绕本工委职责范围开展法治工作的视察和检查。对代表在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跟踪督办。

  五、负责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决议、决定事项的调研和起草。

  六、负责初审“一府两院”提请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部门法治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向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工作报告,进行相关的调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七、负责组织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的法律考试。

  八、督促办理属于本委员会业务范围内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处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投(申)诉案件。

  十、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承办属于本工委业务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草案意见征求意见工作。

  十一、负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

  十二、做好本工委所联系的九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十三、对本工委重要工作信息进行搜集、整理、传递和反馈。

  十四、办理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