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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述职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促进代表积极履行职责,规范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五年任期内,原则上应向本选区选民述职一次。

  第三条   代表述职工作在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代表述职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述职方案,并抓好落实。各街道代表联组负责本联组代表述职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参加述职的代表和选民范围、方式、步骤做出具体安排。

  第四条   代表述职应撰写述职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建议的情况。

  2、在学习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贯彻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等方面工作的情况。

  3、在区人民代表大会议闭会期间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常务委员会和街道代表联组组织的视察、接访、评议等活动的情况。

  4、密切联系选民,深入选区广泛听取选民意见和要求,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促进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的情况。

  5、正确处理代表执行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按时出席会议、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

  第五条   代表述职可以分为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具体采用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由街道代表联组提出建议,报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述职评议会议的会场应当严肃、庄重,并悬挂会标。

  第六条   参加述职评议的选民代表应由本选区的基层单位或原选举单位推荐,选民个人提出申请的,经选民小组组长确定,选民代表要能代表选民的意志和愿望。

  第七条   述职评议会议由街道人大代表联组负责组织,一般由街道人大代表联组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八条   述职评议会议的程序:

  1、代表作述职报告;

  2、选民对述职报告发表意见;

  3、代表作表态发言

  4、主持人作会议总结。

  第九条   述职工作结束后,各街道代表联组要及时汇总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全区的代表述职活动进行汇总、总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应在适当的时候对代表述职工作进行交流和总结,并以适当的方式通报给全体代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