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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党组)是区委的派出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及机关的重大问题;指导机关党支部工作。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党组由党组书记、副书记和成员组成。
第三条 党组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组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区委有关人大监督以及人事任免等方面的决定,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决定监督、召开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并及时向区委报告;
(四)研究提出机关干部任免事项,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督促党组成员的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定期听取机关党支部工作汇报,检查督促机关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七)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议事程序
(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
(二)党组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也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始能召开;讨论决定机关人事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始能召开;
(三)各工作机构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报副书记审核并报书记审定;
(四)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同意,有关人员可列席党组会议;
(五)党组召开会议,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二日前,由办公室将会议日期、议程及已备的有关文书材料,通知并印发党组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六)党组会议议事,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需作出决定的,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等表决方式,以党组成员的过半数同意作出决定;
(七)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书记或被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八)党组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
(九)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专人督办。
第六条 议事纪律
(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应当坚决执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党组成员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向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复议,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违反决定的言行;
(二)党组会议讨论情况和涉及应保密的内容,党组成员应当严守保密,不得泄露。有违反规定、随意泄露会议内容的,党组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七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党组会议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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