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人大简介 | 人大会议 | 人大常委会议 | 监督之窗 | 人事任免 | 代表工作 | 依法治区 | 工作制度 | 专题报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视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于我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监督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区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视察应根据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采取集中与分散、综合与专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凡组织集中、综合或专题视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决定在本辖区范围内选点进行,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工委应根据视察的内容具体组织落实。

      各代表联组组织的代表视察活动,原则上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视察前应将视察时间、事项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由办公室协助安排。代表个人持证的视察活动,一般在自身工作和选区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  代表视察内容主要是围绕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区的实施情况;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本区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侨务、城市建设、社会治安、廉政建设、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重大事项;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案办理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可以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和工作情况,不定期地组织综合性或专题性的视察活动。代表参加的集体视察活动,应配带视察证,代表个人可持代表证视察。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费用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支付。各代表联组组织的视察活动,其费用可按区的标准在联组预算经费中开支。  

      第七条  代表每次参加的视察活动,应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工委将视察的目的、要求、内容和有关事项提前通知参加视察的代表,代表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在视察时能提出更准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可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用书面提交常务委员会转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承办,按时答复代表并同时抄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代表在视察中碰到与自己或亲属有关的问题时,应主动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向视察组召集人报告。

      第九条  被视察单位要认真对待代表的视察活动,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如实汇报和反映工作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条件,自觉接受代表的监督。对向代表反映情况的群众,不得阻拦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代表开展的各项视察活动,被视察单位不搞迎送,不搞铺张浪费。代表个人不得接受赠送礼品。

      第十一条  代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并为代表参加视察活动给予时间和交通等方便。代表参加视察活动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应影响其工资、奖金、福利和评定职称。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