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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会议质量,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有关会议制度和会议纪律作出如下规定: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的日期、议程和日程安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应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及已备有的有关文书材料,发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特殊情况下,主任会议可临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通知要求准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因故不能出席或不能依时出席的,最迟应于会议举行前一天通过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三、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要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最迟应于会议举行前一天向常务委员会领导请假,并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与会议内容有关,应列席会议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参加会议的,也应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说明情况,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区政府和区法院、区检察院领导及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会前应认真准备议题内容的有关说明和相关资料,做好有关回答询问的准备工作,并做相应的调查研究。

  五、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员在会上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除说明性、答辩性发言外,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六、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会议的全过程。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部分相关议题。

  七、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出席、列席人员及工作人员、记者应在指定的座位或座区就座,不要在会场内随意走动。并应关闭手机或把手机调至震机状态,保持会场安静。

  八、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员着装必须整洁庄重。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人员可穿制服。

  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常务委员会领导报告和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