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18892/2023-00140 分类:
发布机构: 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11-28
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28
主题词: 建筑市场 主体信用 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打印】 【字体:    

《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8  浏览次数:-
(2023年11月28日,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修订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罗住建规〔2023〕3号),现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2023年11月28日,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修订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罗住建规〔2023〕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自《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罗住建规〔2021〕1号)印发以来,国家、省、市对社会信用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根据《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及时启动了罗湖区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目标任务

  完善在罗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评价主体。办法涵盖了建筑市场五方责任主体,包括前期服务、货物供应商及施工等企业主体,同时,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也纳入管理体系。二是优化信息采集认定方式。按照分类分级的采集方式: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自动采集认定;负面信息由主管部门主动采集认定;履约评价信息由建设单位系统内申报,系统自动采集认定。三是制定信用评价办法。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即按照相应组别,根据建筑市场主体良好信用信息、过失信息等评价指标实行定量分析和定性评价。综合信用评价分为实时评价和阶段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等级,但不作定性评价。

  四、解决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可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放管服”改革,同时良好的信用体系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安全红线意识,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