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恒丽医疗美容门诊部: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注销深圳恒丽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索引号: | 11440303007546524F/2024-0016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名称: |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圳恒丽医疗美容门诊部)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4-10-24 | |
主题词: | 注销 行政许可 决定书 |
深圳恒丽医疗美容门诊部:
你机构提交的《关于注销深圳恒丽医疗美容门诊部的申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罗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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