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高空坠物事故
涉及法律:《侵权责任法》
案情简介:某大厦高层住户张某家中一扇窗户坠落,砸中在大厦楼下停车的三辆车,未造成人员伤亡。各车主在张某陪同下前往4S店进行定损,但因赔偿金额及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焦点:高空坠物赔偿事宜应由谁承担,承担比例多少
案例分析:经了解,房屋的窗户属于房屋专有部分,且大厦管理处已向各住户发出注意检查房屋设备避免造成高空坠物事故的通知,鉴于此,大厦管理处无需就本高空坠物事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房屋租户的不当使用造成高空坠物应就本次侵权事故承担责任,另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及管理人,租户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均有对房屋设施进行维护的义务,鉴于业主无法证明房屋交付时房屋设备的完整,且业主应对房屋设施具有维护义务,应由业主及租户就侵权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高空坠物事故频频发生,而高空坠物的难题主要为无法确定侵权人及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建议小区可加装对空(仰拍)摄像头,以确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责任人。当然,针对高空坠物事故已确认侵权人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无过错责任进行判断并划分各主体的赔偿责任。
除事故发生后要求侵权人赔偿责任外,物业管理单位需加强有关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及安全警示,并按时对建筑物公共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尽量避免类似悲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