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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246XE/2023-00032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3-10
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10
主题词: 民政事务中心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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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7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仟伍佰玖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养老服务、特殊群体救助保护、殡葬事务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为全区政策性老人提供福利性供养老服务,为非政策性老人提供托养服务;

  (二)承担全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三)协助开展全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能力考核评价;

  (四)承担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等未成年人临时救助保护;

  (五)协助管理全区群众祭祀活动,宣传倡导辖区群众文明祭祀;

  (六)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为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是积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通过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落实“三会一课”、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途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支部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支部委员会全面工作,是支部委员会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支部委员会负责中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五)本单位设置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六)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审议;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支部委员会设置党支部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3人,书记由中心主任担任。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事业单位管理层,提名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提拔事业单位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职员岗位;

  (三)审阅、批准事业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对事业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

  (五)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

  (六)督促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例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履行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由中心正、副职及举办单位明确要求纳入行政例会的其他成员组成。

  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行政例会无固定期限,会议纪要抄送举办单位。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行政例会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位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中心主任产生方式为区委任免,负责全面管理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中心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本单位内设机构5个,分别为综合部、养老事务部、安全生产及物业监管部、社会事务部(区捐助接收中心)、特殊群体救助服务部(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本单位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各项服务;

  (二)对本单位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查阅、复印本单位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四)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五)在特殊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必要的医疗等帮助;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如实告知本人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如实填写入住相关承诺书;

  (二)配合本单位做好护理或救助等相应评估;

  (三)服从本单位管理并遵守本单位管理制度,爱护本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四)在接受本单位提供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服务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方式和途径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服务对象可通过各种公开发布的线上、线下等途径提出意见建议;通过组织会议、座谈等形式实现老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及民主监督,调节各方矛盾,提出合理性意见建议,维护入住老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养老服务、特殊群体救助保护、殡葬事务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负责为我区政策性老人提供福利性供养服务,为非政策性老人提供托养服务;承担未成年人临时救助保护工作;协助管理全区群众祭祀活动;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履行财政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本单位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审计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原则。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信息,包括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 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者有明显冲突的;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六)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28日经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党组(扩大) 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罗湖区民政事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2年12月2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