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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落实四项措施确保行政监察系统有效运行
 
为进一步确保行政监察系统有效运行以及发挥更大作用,罗湖区制定落实了四项措施,为系统的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了电子行政监察机制。
一是将系统建设运行纳入了《罗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在规则中明确提出了“完善行政监察系统,拓展行政监察系统内容,将网络技术运用到监察工作,做好行政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信息互通、提高监督效能”的要求。此外,还将其纳入了罗湖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实施“责任风暴、治庸计划”的整体部署,罗湖区政府明文要求所有副区长每周必须登录系统至少一次,调阅、检查各自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并根据进度抓好落实。
  二是制订并实施《罗湖区行政监察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确定了监察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监督机制,整合了监督资源,确定了行政监察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了层级清晰的责任体系。区属各单位“一把手”为本单位系统运行总负责人,各子系统分别由分管领导、科室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保证系统运行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建立起系统监察情况通报制度。对系统运行情况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定期发出《行政监察系统监察情况通报》,督促相关单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对照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区监察部门说明情况,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四是引入绩效测评机制。对绩效测评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三次不合格的单位,依照规定责令相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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