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署名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组织、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均应受到鼓励。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1.举报违法违纪行为,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含)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
2.举报违法违纪行为,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和纠正不正之风具有重要作用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4.举报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 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金,一般按案件没收、追缴金额的千分之五以内掌握,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举报查实的经济案件未发生没收或追缴情况的,奖励金可按案值的千分之二以内掌握,但最高限额不超过五千元。
第五条 对举报非经济案件有功人员的奖励金,一般按被举报人受处分的情况来确定。被举报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奖给举报人一千元至二千元;被举报人受党内撤职(含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含降级)处分的,奖给举报人二千元至三千元;被举报人受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奖给举报人三千元至五千元。
第六条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员,经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批准,可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可视其贡献大小分发,总金额不超过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数额。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九条 本奖项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立案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或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由省、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汇集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建议,报同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实施奖励必须按举报人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违者追究纪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25日广东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发的粤监发[1991]15号《关于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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