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2006-04-15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及《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位、公民、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向我区纪检、监察机关署名举报我区党的组织、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弑赶铝刑跫坏模游俦ㄓ泄θ嗽保?
(一)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使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党内严重警告(含)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
(二)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为国家、集体防止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对惩治腐败、遏制不正之风具有预防性作用,并被区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公开处理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五)举报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匿名举报,必须由举报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为举报有功的,可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四条  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者的奖励金额,按该案没收、追缴收入金额的千分之五发给,原则上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300元。但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视情况给予超过10000元的重奖。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因举报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发生没收、追缴情况的,奖金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标准发放。
第六条  对举报非经济案件有功者的奖励,根据被举报人的违纪情节、危害结果轻重,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序确定。奖励金额在300元至5000元以内发给。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者的,其奖金总额不超过上述单项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举报使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又有追缴财物入库的有功者,其奖金按单项奖励标准发给。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区纪委信访室根据案件查证及审理情况,填写奖励申请表,经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向有功人员发放。
第十条  奖励经费,于每年初由区财政部门预拨5万元设立纪检监察举报奖励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要为举报有功人员保密,实施奖励时不公开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及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奖励申请表
附件二:罗湖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一览表
附件一:
罗湖区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金审批表
 
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籍贯
 
联系电话
 
单位
 
住址
 
 
 
室主任
意见
 
 
 
书记
意见
 
 
 
 
 
 
 
 
附件二:
罗湖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一览表
 
对举
报经
济案
件有
功者
的奖
没收、追缴、挽回或避免损失的价值
奖金
小于6万元
300元
6万元以上
按前数额的千分之五发给
对举
报非
经济
案件
有功
者的
奖励
受党纪处分的程度
受政纪处分的程度
奖金
警告
警告、记过
300元
严重警告
记大过
1000元
撤销党内职务
降级
2000元
留党察看
撤职
3000元
开除党籍
开除
4000元
备注
对举报的案件既是经济案件又是非经济案件的,其奖金按单项且就高的标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