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及《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单位、公民、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向我区纪检、监察机关署名举报我区党的组织、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法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弑赶铝刑跫坏模游俦ㄓ泄θ嗽保?
(一)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使违纪者受到党纪、政纪党内严重警告(含)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
(二)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为国家、集体防止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对惩治腐败、遏制不正之风具有预防性作用,并被区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公开处理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五)举报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匿名举报,必须由举报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为举报有功的,可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四条 对举报经济案件有功者的奖励金额,按该案没收、追缴收入金额的千分之五发给,原则上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最低不得少于300元。但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视情况给予超过10000元的重奖。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因举报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发生没收、追缴情况的,奖金可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标准发放。
第六条 对举报非经济案件有功者的奖励,根据被举报人的违纪情节、危害结果轻重,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序确定。奖励金额在300元至5000元以内发给。
第七条 对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者的,其奖金总额不超过上述单项奖励标准。
第八条 对举报使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又有追缴财物入库的有功者,其奖金按单项奖励标准发给。
第九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区纪委信访室根据案件查证及审理情况,填写奖励申请表,经纪委常委会审定后,向有功人员发放。
第十条 奖励经费,于每年初由区财政部门预拨5万元设立纪检监察举报奖励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要为举报有功人员保密,实施奖励时不公开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及身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并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奖励申请表
附件二:罗湖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一览表
附件一:
罗湖区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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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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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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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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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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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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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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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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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励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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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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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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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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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罗湖区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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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
报经
济案
件有
功者
的奖
励 |
没收、追缴、挽回或避免损失的价值 |
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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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6万元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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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以上 |
按前数额的千分之五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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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
报非
经济
案件
有功
者的
奖励 |
受党纪处分的程度 |
受政纪处分的程度 |
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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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警告、记过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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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警告 |
记大过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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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党内职务 |
降级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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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党察看 |
撤职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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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 |
开除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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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对举报的案件既是经济案件又是非经济案件的,其奖金按单项且就高的标准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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