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罗湖区行政监察工作,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建立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体制,根据《监察部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和《深圳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区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心特邀监察员工作。
2、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参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经验丰富、公正廉洁、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代表性。
4、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参加监察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二、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1、协助区监察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命令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部署、决定和措施;
2、参加区监察局组织的有关各项检查、调研、活动;参与廉政勤政建设和行政监察有关法规、政策的研讨和咨询;
3、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有关行政监察、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及有关工作实际情况;
4、向区监察局及时反映干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和对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及时反馈或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和行政过错行为的检举投诉;对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助区监察局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区监察局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7、参加区监察局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守国家及工作秘密。
三、特邀监察员的聘请
1、特邀监察员由区监察局从民主党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
2、特邀监察员由区委统战部、人大办公室推荐,区监察机关征得其本人同意,并会同有关主管机关考察后确定。
3、特邀监察员聘期为三年。如工作需要,期满后可征得本人及推荐单位同意后续聘。
4、区监察局对确定聘请的特邀监察员发给聘书,并由推荐单位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特邀监察员,区监察局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及时予以解聘。
5、特邀监察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推荐单位提出意见,经区监察局同意后书面通知特邀监察员,并收回聘书。
四、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根据特邀监察员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为既有利于特邀监察员做好本职工作,也有利于参政议政,做好监察工作。
1、特邀监察员工作按照履行职责适度、工作方法适度、时间安排适度的原则,在区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
2、区监察局每半年向特邀监察员通报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每年末通报全年工作情况并部署下一年工作任务。
3、区监察局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咨询等办法,请特邀监察员参与区廉政勤政以及和行政监察有关的规范化建设的研讨和决策。
4、区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邀请特邀监察员参与执法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及与行政监察有关的各项大检查等工作。
5、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并转递人民群众的检举投诉、建议和监督。
6、区监察局对特邀监察员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7、区监察局向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和区委统战部、人大办公室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参与监察活动的工作情况。
五、特邀监察员的管理
1、区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具体负责罗湖区特邀监察员的联系协调工作。
2、特邀监察员在监察工作中执行监察机关的指示,遵守监察工作纪律,维护监察机关的形象,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披露监察工作的有关情况。
3、区监察局会同区委统战部、人大办公室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约监察员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4、特约监察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以及行政管理均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