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行政监察系统工作,充分发挥系统的监督作用,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罗湖区政府颁布了《罗湖区行政监察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确定了行政监督机制的主体。《暂行办法》规定,监察机关运用行政监察系统对行政审批、政府投资、政府采购、重大事项(政务)办理、信访办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管理等行政行为全过程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运用系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管理和职能监督。
二是确定了行政监察的内容和方式。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确定行政监察系统运行责任人,及时输入和更新有关数据,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系统会自动识别并发出预警纠错信号。办法规定了12种发出黄色纠错信号的情形,得到黄色预警信号后一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的,系统将发出红色预警信号。
三是强化了行政问责。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发出红色预警信号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系统每月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行政监督部门运用系统对行政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采购、信访办理、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进行绩效测评,行政机关连续两个月绩效测评或一年内三次绩效测评不合格的,依法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处理,并按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