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罗湖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罗湖区黄贝街道办事处拟对罗湖区黄贝街道环卫作业外包服务项目合同“垃圾清运量”等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罗湖区黄贝街道环卫作业外包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万元):3369.721038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调整垃圾清运量的表述 将原合同中“垃圾清运量”的表述调整为“垃圾清运量(含家庭厨余固渣)”。 二、调整垃圾清运费用的支付方式 原合同“第一条 服务范围”——“(二)垃圾清运服务”——“3.垃圾清运量”部分内容修订为“3.垃圾清运量(含家庭厨余固渣,下同)。本项目垃圾清运量上限量为178.95吨/日(具体见下表)。合同履行期间,月垃圾清运量未达到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清运费用按末端厂实际进场垃圾处理量计算及支付;月垃圾清运量达到或超过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清运费用按上限量计算并支付。月垃圾清运量上限量按照日垃圾清运量上限量乘以当月天数计算得出”。 三、取消“合同履行期间,垃圾清运量连续6个月增量并达到3%及以上的,甲方按垃圾清运中标单价的50%进行补充采购,补充采购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的条款。 四、注意事项 (一)月垃圾清运量上限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垃圾清运量上限量乘以当月天数计算得出,垃圾清运量是指送往龙岗能源生态园及盐田能源生态园的垃圾量合计量,月垃圾清运量未达到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清运费用按各末端厂实际进场垃圾处理量及中标单价分别计算费用,且不超过原环卫作业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的月垃圾清运服务费;月垃圾清运量达到或超过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清运费用按上限量计算,即按照原环卫作业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的垃圾清运服务费金额支付。 (二)每月末端厂实际进场垃圾处理量以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下达的通知为准。因末端厂的数据审核需要一定时间,为避免影响环卫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甲方先按照垃圾清运量上限量足额支付环卫作业外包服务项目服务费(即按照环卫作业外包服务合同约定的垃圾清运服务费金额足额支付),待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下达了末端厂实际进场垃圾处理量的通知后,甲方在次月服务费中扣除不足上限量的垃圾清运服务费。 (三)乙方不得接收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绿化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垃圾、病畜尸体、危险和放射性废弃物、易燃易爆化学品、有害垃圾、废旧家具以及来源不清的垃圾进入转运站,作业应充分做好垃圾压缩减水的工作。 五、补充协议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明确修改的条款,以补充协议为准,原合同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深圳市城市环境品质提升行动罗湖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垃圾清运服务费支付方式的通知》《深圳市城市环境品质提升行动罗湖指挥部第一百二十六次工作推进会议纪要》要求,我街道需就调整垃圾清运服务费支付方式事宜与深圳市华富环境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环卫作业外包服务项目原合同中“垃圾清运量”表述调整为“垃圾清运量(含家庭厨余固渣)”;同时调整原合同中垃圾清运费用支付方式,月垃圾清运量未达到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清运费用按末端厂实际进场垃圾处理量计算及支付;月垃圾清运量达到或超过月垃圾清运量上限的,当月垃圾清运费用按上限量计算并支付;取消“垃圾清运量连续 6个月增量并达到 3%及以上的,甲方按垃圾清运中标单价的50%进行补充采购,补充采购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执行。”的条款。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0月14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联系方式: 采购人:罗湖区黄贝街道办事处 地址:罗湖区经二路1号 联系电话:0755-25435215 传真:0755-25435210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锦中路罗湖区委2501 联系电话:25666674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履约检查中心。 |
罗湖区黄贝街道环卫作业外包服务项目签订补充协议征求意见公示
发布日期:2024-10-08 浏览次数:-
(依据《罗湖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罗湖区黄贝街道办事处拟对罗湖区黄贝街道环卫作业外包服务项目合同“垃圾清运量”等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