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
告知人:钟警官,潘警官
被告知人:孙*杰,男,2001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20010309****,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庄寨镇赵寨行镇村**号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3年1月18日,你在罗湖区宝安南路幸福华府B栋2815室未经官*兰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通过官*兰的手机使用其微信给自己转了500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因你已退赃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zlh.gov.cn/#home)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西街28号)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755-25595314
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
202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