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
告知人:孙警官,廖警官
被告知人:刘*亮,男,1992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1107****,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陡梯村4组**号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依法调查查明:2021年5月10日,你为填补自己的投资亏损,在深圳市罗湖区红桂大厦C座588房,对被害人吴*明称有渠道可以投资虚拟货币,谎称收益可观且负责保本,骗取吴*明的信任。吴*明信以为真,便同程*微先后三次通过银行、微信向你共转账30000元,交给你用于购买虚拟货币(ZKT币)。你收到上述款项后,先购买USDT币再换成ZKT币,随即将ZKT币进行变卖填补自己的亏空。事后,你采取拖延等方式,拒绝与别害人联系。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吴*明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因你已退赃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zlh.gov.cn/#home)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深圳市罗湖区松园西街28号)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755-25595314
深圳市公安局桂园派出所
2026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