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锦中路罗湖管理中心大厦一楼南侧。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佰贰拾捌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推进廉政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履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两大职能,负责全区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业务,协助执行部门预算,对各单位的资金情况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监督其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党组织形式为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党组。本单位党组是单位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党组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障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均提交本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组制定《罗湖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党组工作规则》,明确了党组的职权范围,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主要为: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职工。
(五)加强中心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中心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中心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九)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团支部、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二)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本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审定本单位章程;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罗湖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党组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及考核、议事规则分别如下。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研究决定中心规章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中心重要工作规划计划、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中心重大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5.研究决定大额资产处置、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以及大额或重要的采购和经费开支;
6.研究决定中心内部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7.研究决定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8.研究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10.研究决定中心党组织的设置调整、换届、委员会组成以及中心纪委委员会的组成,书记、副书记的任免,预备党员的吸收和转正;
11.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二)产生方式:罗湖区委批准设立。
(三)考核:由罗湖区委、区政府负责考核。
(四)议事规则:《罗湖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党组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中心主任由罗湖区人民政府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本单位内设 7部,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部。负责综合协调中心日常行政管理、事务处理,做好中心后勤服务管理,具体有:办文办会、党建纪检、督察督办、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后勤保障、安全生产、舆情宣传等工作。
(二)稽核部。负责罗湖区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账务的内部稽核、编制汇总报表、规范业务处理、组织业务研究和业务培训;负责信息化管理。
(三)支付部。负责罗湖区党委部门、群团组织和区直事业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审核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协助执行部门预算,协助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负责驻区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
(四)核算一部。负责罗湖区直机关行政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审核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协助执行部门预算,协助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
(五)核算二部。负责罗湖区公办幼儿园和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的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审核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协助执行部门预算,协助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
(六)核算三部。负责罗湖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审核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协助执行部门预算,协助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
(七)核算四部。负责罗湖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的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代管各居委会账务,审核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协助执行部门预算,协助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授权本单位采取“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办法对服务
对象所有资金的收支进行会计核算;
(二)实时获取会计信息;
(三)对本单位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资金审批制度;
(二)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变,各项收支仍由服务对象审批并承担相应的会计法律责任,服务对象的负责人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配合本单位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1.保障预算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2.发放监督服务卡,公开投诉电话、邮箱等反馈渠道,本单位及时处理和反馈有关结果。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主要是负责财政性资金的具体支付工作,负责建立预算单位收支总账及分类管理系统,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动态监控等工作,对各单位所有资金的收支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由区委区政府集中管理、分户核算。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辅助性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四)不涉及秘密的党务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年12月13日经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党组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党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月1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