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调解事项 | 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文件依据 | |
文件名称 | 适用条款 | ||
1 | 劳动争议纠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 | 民政救济 |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第二章第八条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
3 | 物业管理纠纷 |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4 | 房屋租赁纠纷 |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 |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发生争议,可以协商或者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房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租赁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5 | 突发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6 | 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纠纷 |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 第三十五条 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物业权利人人数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时,市场主体与未签约业主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
7 | 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 |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8 | 处理市民张贴广告、 涂画墙壁、挂晒衣服 、堆放杂物、摆卖和 设置户外广告的问题 |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第一款 保持市容整洁,无乱张贴、乱张挂、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挂晒、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法摆卖。 |
9 | 处理市民住宅区内饲 养家畜家禽(宠物)脏污的问题 |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家畜家禽,但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便溺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 |
10 | 处理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问题 |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根据住宅区规模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数量,集中设置可回收物、家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结合区域特点和消防安全规范确定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和年花年桔投放点。住宅区有害垃圾、废旧织物收集容器可以单独设置。 因确定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
11 | 协助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修剪树木砍伐树木管理 |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 | 第四十条 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主管部门。 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树木。 第四十一条 禁止擅自迁移或者砍伐树木。 |
12 | 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行政调解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23-11-30 浏览次数:-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行政调解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