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公共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罗湖区翠竹路2028号翠竹大厦1-6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玖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为本街道辖区提供公共服务及综合保障支撑。负责街道政务服务、企业服务、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劳动保障与就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工作、协助街道综合性机构做好相关保障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街道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受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
(三)负责“数字政府”“智慧城区”建设等信息化工作;
(四)负责辖区国民经济和社区发展情况统计调查工作;
(五)负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及企业用工调查,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事项;
(六)负责辖区劳动关系矛盾调处工作;
(七)企业服务部主要负责辖区内规上非重点企业走访了解企业诉求,进行企业风险预警;
(八)协助街道综合性机构做好综合保障、退役军人管理与服务、双拥优抚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九)协助街道综合性机构做好人口与房屋综合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网格管理相关工作;
(十)完成中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工作委员会、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在中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组建公共事务中心党支部。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通过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落实“三会一课”、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途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中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工作委员会通过党员大会、主题党日活动等方式,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党建工作与本单位各项工作深度融合,引导监督中心各项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管理,确保正确方向;
(二)中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工作委员会对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中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事业单位管理层,提名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审阅、批准事业单位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对事业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五)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事业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事业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等实施监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产生方式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任免。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负责单位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中心主任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根据罗编[2020]59号《中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工作委员会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本单位设4个内设机构,分别为政务服务部、企业服务部(统计站)、综合保障部(退役军人服务站)、网格工作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免费基本公共服务;
(二)对本中心的服务进行监督、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活动环境;
(二)遵守本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事求是、科学有效开展政务服务、公共就业服务、劳动保障、企业服务、统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做好街道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综合受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做好辖区国民经济和社区发展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对辖区失业人员、高校生做好就业跟踪服务,做好创业服务工作,提高辖区居民就业率;加强日常巡查及企业用工调查,做好劳动关系矛盾调处工作,使劳资纠纷化解在基层;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事项;对辖区内规上非重点企业走访了解企业诉求,进行企业风险预警。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 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 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主任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自有或举办单位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公示;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等;
(四)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6月28日经中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0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