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与深圳壹创国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深圳市儿童公园停车场改扩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更新合同附件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模板和工人工资专户监管协议模板为已签订协议
更新《深圳市儿童公园停车场改扩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模板为已签订的《工程资金监管协议书》(LH143001060800202508072)。
更新《深圳市儿童公园停车场改扩建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附件工人工资专户监管协议模板为已签订的《工人工资专户监管协议》(LH143001060800202508271)。
二、变更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4.1工程款支付部分表述
原合同条款:“资金共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建立共管账户,工程款支付到以承包人牵头单位名义设立的共管账户中,承包人对外向外支付时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划款委托书加盖发包人印签。资金共管的范围为工程款,包含工程预付款。本项目所有款项均由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牵头单位共管账户。牵头单位审核所有需支付费用合理性后,由牵头单位从共管账户支付相关费用。共管账户如下”
变更为:“资金监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建立监管账户,工程款支付到以承包人牵头单位名义设立的监管账户中,承包人对外向外支付时需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划款委托书加盖发包人印签。资金监管的范围为本合同所有款项,包含工程预付款。本合同所有款项均由发包人支付至承包人牵头单位监管账户。牵头单位审核所有需支付费用合理性后,由牵头单位从监管账户支付相关费用。监管账户如下。”
三、变更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4.4.2、施工费支付的(1)工程预付款1.1和(2)期中支付2.1
(1)工程预付款1.1:
原合同条款:“本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为签约合同暂定价施工费的20%,即:¥13191730.18元。(其中:1%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且该工程预付款包含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承包人需提供开工当年可完成工程量进度依据,当年可完成工程量形成的费用少于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调减预付款比例)”
变更为:“本工程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为签约合同暂定价施工费的10%,即:¥6595865.09元。(其中:1%作为人工费用预付款一次性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且该工程预付款包含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承包人需提供开工当年可完成工程量进度依据,当年可完成工程量形成的费用少于预付款的,发包人有权调减预付款比例)”
(2)期中支付2.1
原合同条款:
本工程按照完成以下里程碑节点的实际产值的80%进行支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请款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付至暂定合同价施工费的80%止。
变更为:
本工程按照完成以下里程碑节点的实际产值的80%进行支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请款申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最高付至暂定合同价施工费的80%止。
三、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5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联系电话:25514049)。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