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与深圳榕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笋岗中心花园及周边改造提升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变更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6.1工程试运行内容和程序
原合同条款:“(5)、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至工程移交期间的电费计取:承包人所承担电费的计取时间为: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起(开通正式用电的时间为供电部门的审批时间)至移交之日止。正式用电开通时间审批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自行申报开通正式用电,所有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正式用水开通之日至工程移交期间的水费参照此方法执行)。”
变更为:“(5)、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至工程移交期间的电费计取:承包人所承担电费的计取时间为:正式用电开通之日起(开通用电的时间为供电部门的审批时间)至项目投入使用之日止。项目投入使用之日至移交之日期间的电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代为缴纳,结算时以实际产生的电费及发票为准,按实结算。正式用电开通时间审批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自行申报开通正式用电,所有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正式用水开通之日至工程移交期间的水费参照此方法执行)。”
二、变更原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6.2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移交和清理
原合同条款:“(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际开工、中间停工、复工及竣工日期做出调整的权力,承包人须服从安排,费用不予补偿。”
变更为:“(3)发包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实际开工、中间停工、复工及竣工日期做出调整的权力,承包人须服从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非承包人原因未移交水电的,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代为缴纳,结算时以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用及发票为准按实结算,其他费用不予补偿。”
三、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就相同事宜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5年6月9日至6月13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联系电话:25666552)。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