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罗湖区网格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3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罗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网格化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社区网格实有人口、实有法人(机构)、实有房屋(城市部件)、实有事件(社会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负责对各街道、社区网格机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对全区社会事件信息的分拨、处理跟踪、监督评价。
(四)负责全区社区基础数据信息库的管理;负责对社区基础数据和社会事件信息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估和应用。
(五)负责网格管理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综合管理。
(六)负责在全区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七)协助开展地质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八)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单位未单独设立党支部,党员由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第三党支部管理。单位重大问题按规定提交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审议,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在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涉及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提交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党委讨论决定,坚决执行党委决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预防和监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按照管理权限任免有关人员职务;
(三)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
(二)为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维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事业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工作人员管理;
(四)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中心主任、副主任、七级其他管理岗职员、八级领导管理岗职员,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和旁听人员。
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中心主任会议无固定期限,由举办单位负责考核。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中心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位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罗湖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主任是中心第一行政责任人,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未设置内设机构,设置网格管理岗、网格督导岗和综合信息岗。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
(二)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途径反馈本单位违法违纪问题;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网格化管理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认真贯彻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有关精神,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承担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为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按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等模式履行财政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本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自行决定解散;
(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7月31日经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党委(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罗湖区网格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7月3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