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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社会及城市发展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要求,研究提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措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改革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和参与对改革计划和重大改革项目的论证、听证和效果评估。
    (三)按照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研究提出我区产业发展的导向意见;组织编制我区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第三产业等专项规划;引导、促进全区经济结构合理化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对策措施;参与编制城区总体规划,提出城区功能划分、生产力布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章的起草上报工作。
    (五)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课题调研;负责组织全区经济运行的预测、预警,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及时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六)编制辖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审核、上报由市审批的限额以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限额内的投资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建设资金的年度总规划;负责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安排,提出政府建设的年度总规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及概预算的核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编制全区重大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审批重大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建设进度、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八)做好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妇女儿童、民政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对策措施,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协调制定全区人口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保持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编制和组织实施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指令性管理。
   (十)承担有关国民经济动员工作。
   (十一)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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