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搞好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增强计划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投资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程序 (一)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的申报 申报单位须统一填写区计划统计局印制的《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申请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建设规模及使用功能;楼层的分布安排;总投资及当年建设投资计划。 2、建设用地红线图以及资金来源等。 3、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预)算或估算书; (以上材料所有项目必备,以下材料根据项目情况选报)。 4、项目建设单位(企业)的有关政府批准设立文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5、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须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一式二份),并按要求制作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申报表电脑软盘。 6、利用外资、内联合作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在深圳市有合法注册的公司,有市政府立项批文和项目协议合同书(复印件)。 7、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须经审计或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按规定专款专户存入银行的证明材料(原件)。 8、要求银行贷款的项目出具银行贷款意向书。 9、合作开发商品房项目或定向用地项目,须提供政府用地审批例会的批准文件或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10、要求变更原投资计划的项目,需提交变更计划的报告书及国土规划部门意见。 11、发展计划局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立项)的办理程序: 1、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将申报材料送区发展计划局投资计划科:经办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若材料齐全则接受申请,并编号登记入册。对同意受理的申报项目,经办人员对项目的申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并到实地做项目现场勘察等调查研究工作,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区政府为基层办实事的项目以及财政投资项目、主管副局长要亲自参加调研。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后凭《办文登记卡》查询办理情况。 2、对初审后各项目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由投资计划科填入文件处理表,送主管副局长审核,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对同意立项的项目,投资计划科起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经主管副局长批示和局长签发后印发。 3、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除按上述1至2项程序办理外,由投资计划科审验汇总,并附上应具备资料,报主管副局长和局长核定后报市计划局审批。 二、投资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到投资计划科领取《投资许可证申请表》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表》。 2、申请单位将填报的《申请表》和《审查表》,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文的复印件等材料报我局计划科审核验证后,投资计划科发给《办文回执》。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天后凭卡查询项目办理情况。 3、申报材料送主管副局长批示后,上报市计划局办理,由市计划局审发《投资许可证》。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一)投资项目计划的审批。由投资计划科负责起草计划,报主管投资的副局长审批(工作日不超过3天),由局长签发(工作日不超过2天)。限额1亿元以上报市审批的投资项目,由计划科负责汇总办理,报主管副局长审定后,报送市计划局审批下达计划。 (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要区别轻重缓急,做好综合平衡。按"先重点,后一般;先续建项目,后新建"的原则进行。区计划统计局每年10月30日前发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须于当年12月底完成计划编制和上报工作。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由我局对各投资项目逐一审查,筛选出符合我区发展要求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调整。有关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改动。项目规划、设计和概(预)算的编制必须以计划指标为依据,各建设单位如要求调整计划的项目,须提交书面报告,阐明理由。 (四)政府投资计划按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安排的建设规模、功能、建造标准和投资控制额为指令性指标,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突破,如确实需要更改或增加投资的,须向我局报送追 加投资方案,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办理建筑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和投资许可证等"三证"后,才能动工建设。"三证"不齐开工的项目视为计划外工程,将以违章工程论处。 (六)各投资项目计划的监督、检查。我局要与财政、审计、建设、国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投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工程进度,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 (七)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统计表,并于当月三十日前报区统计局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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