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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3007542320T/2017-00163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1-11-11
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罗湖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罗府办〔2011〕43号 发布日期: 2017-12-07
主题词: 政府办,民政局,建设局,残联,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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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罗湖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07  浏览次数:-
(为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进一步做好我区孤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罗湖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1年11月11日)

罗府办〔2011〕43号

  《关于加强罗湖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民政局联系。

  

关于加强罗湖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进一步做好我区孤儿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我市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2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经由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各街道办、民政、残联、教育、卫生、公安、城管、人力资源、财政、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施以关爱,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在孤儿的生活、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推动孤儿回归家庭、融进社会。

  (一)亲属抚养。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目前,我区没有设立专门的儿童福利院,对于在我区发现的流浪儿童、社会弃婴应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或其监护人,确属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的,由公安部及时送往深圳市福利中心收留抚养,确保不能回归家庭的孤儿、弃婴得到妥善安置和良好抚育。

  (三)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社区工作站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办理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由区财政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和酌情给予劳务补贴,让寄养孤儿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依法收养。收养孤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收养关系。对已办理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且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

  二、建立健全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含低保金),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康复费等(不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我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100%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少儿医保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费用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区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教育部门要加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力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区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文件精神,各街道办及劳动等部门要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于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要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由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辖区孤儿成年后,符合我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局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根据孤残儿童的实际需要,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为孤残儿童提供较好的养育、预防、教育、医疗、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必在的依托和载体,并能为社区孤儿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所需服务,发挥示范、指导和辐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经营儿童福利机构。公办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擅自将弃婴转送他人。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