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府〔2003〕2号
《罗湖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迳与区统计局联系。
为了切实做好罗湖区在地统计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深圳市在地统计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罗湖区在地统计的实施方案。
一、在地统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地统计(辖区统计),是指由市统计局制定统一的统计方案,专业牵头、按调查对象所在地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方法制度。通过实施在地统计,能完整、准确地收集、整理辖区统计数据,及时、全面地反映辖区内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变化情况,使统计数据不重复、不遗漏,为各级政府、各部门进行宏观调控和目标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促进辖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罗湖自建区以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方法上,绝大多数指标一直采用按专业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垂直管理的模式,这种运作模式曾为市、区两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各项政策、措施、规定,服务市、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区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区属国有企业和街道办事处集体企业大都完成了改制,出现了大量无行政主管的单位及民营、私营、外商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现行的统计方法制度显然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辖区实际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能满足市、区政府对区域经济社会规划、决策和管理的需要。为此,必须通过统计改革——实施在地统计,以适应经济体制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与世界接轨的需要。
二、实行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任务和总体要求
我区要按照循序渐进与完善体系、满足政府需要与服务社会、提高效能与减轻负担的要求,逐步推行在地统计。
(一)在地统计的对象、范围和任务
1、在地统计的对象
除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外,所有在罗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城乡居民住户均为我区在地统计的对象。
特定的重点单位:指经市统计部门确认的,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行政区域分割的单位,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单位)。
特定的调查对象:指由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指定的必须直接统计的调查对象。
2、在地统计的范围
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具体包括:(1)国民经济核算;(2)农林牧渔业;(3)工业;(4)能源、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5)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6)外商投资生产经营情况;(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8)建筑业;(9)房地产业;(10)劳动、科技、社会服务业;(11)金融保险业;(12)基本单位统计;(13)城市居民住户抽样调查;(14)居民消费价格调查;(15)企业集团调查;(16)企业景气调查;(17)人口统计调查;(18)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
3、在地统计的任务
(1)区统计机构:①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在地统计工作,严格执行《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制定本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确保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②按在地统计范围所规定的统计专业,负责本辖区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初级汇总和上报工作;③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工作,解决实际调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④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统计业务学习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调查数据质量;⑤对本区负责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进行统计管理和维护;⑥对本区域统计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及数据库建设;⑦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大统计执法工作力度。
(2)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①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②组织和落实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③负责组织基层统计人员培训学习,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④核实本辖区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情况,维护调查单位名录库;⑤收集、审核、录入、上报统计调查数据。
(3)社区居委会:①助理统计员负责收集本辖区单位的统计报表,并对报表进行初审后,上报街道办事处;②负责核实本区域内的调查单位、调查对象情况,维护调查单位名录库;③承担其他统计调查任务。
(二)在地统计的总体要求
1、按照统筹兼顾与合理分工的要求,由区统计局做好全区在地统计的统筹和协调工作,做到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区统计机构与街道办事处统计站之间、街道办事处统计站与社区居委会之间、统计机构内各个专业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充分协作,确保在地统计有条不紊地进行。
2、按照循序渐进与完善体系的要求,逐步推行在地统计,保证在地统计工作有效地实施,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地改进、完善统计管理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体系。
3、按照满足政府需要与服务社会的要求,立足于满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宏观决策所需的统计数据,发挥统计参谋作用;同时,逐步与国际接轨,增加统计工作及公布统计数据的透明度,扩大统计服务范围,增强统计影响力。
4、按照提高效能与减轻负担的要求,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度和可信度,增强统计数据的使用效能和提高统计工作的社会效益;同时,统计制度要科学化,统计指标要合理化,尽可能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的负担。
三、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划分的原则在地统计调查对象区域间的划分是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分类标准的要求,以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和统计范围不重不漏为基本原则。在遵循此原则基础上,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人单位在罗湖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下同)为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统计站报送综合统计报表和分区、街道办事处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在罗湖行政区域外的,由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统计站报送统计报表。
(三)异地经营的法人单位,即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与生产经营不在同一地点的法人单位,或在登记注册后变更了经营地点的法人单位,按其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即向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个体工商户按其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统计管理。
(五)特定的重点单位、调查对象,直接向区统计局报送综合统计报表。
四、在地统计的组织与协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我区在地统计工作由区政府领导,区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健全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三级统计工作网络。本着快捷、方便、不重不漏的原则,实行直报与分级汇总相结合的方法,对市统计局确定的重点单位和影响全区经济指标的大型企业,采取直报区统计局的方式。街道办事处统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基本单位各专业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录入、初级汇总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助理统计员负责辖区内基本单位报表的收集和初审等工作。
辖区内各职能部门和具有社会(行业)管理职能的机构要积极配合区统计局开展在地统计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包括各职能部门所拥有的单位(企业)登记资料。必要时可考虑采取各职能部门联合办公的方法,充分发挥部门优势,提高各部门之间资料的使用效率,协调一致共同推动在地统计的实施。
维护统计部门、统计调查与统计数据的法定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省市关于统计工作的规定,罗湖辖区统计调查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统计局根据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拟订,或者由区人民政府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辖区内各部门单位不能在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情况下实施统计调查。辖区内所有统计调查表的设计、发放,都必须事先经区统计局审核批准并予备案。凡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并标明法定标志的统计调查表是合法报表,任何统计调查对象,包括依法负有报送统计资料义务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辖区各级部门单位制定规定和计划,检查规定和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或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以区统计局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新闻发布会、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向社会发布关于罗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资料均以区统计局确认公布为准。
五、开展在地统计的具体步骤根据《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要求,结合罗湖辖区实际,我区实施在地统计将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开展对辖区统计单位数量、经济规模、统计任务调查,宣传在地统计的意义、目的和要求,征求各街道办事处对实施在地统计的意见;在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区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并建立相应维护制度;举办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经济办主任、统计员及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参加的罗湖区在地统计学习班;召开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办主任、统计员参加的在蒂统计研讨会。
(二)试行阶段
2003年1月1日起,根据确定的统计调查单位,按统计专业分别实施在地统计管理模式,有关法人单位或调查单位按规定执行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在地统计试行期间,原有的统计方法制度继续执行,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执行双轨制。即从2002年年报起,驻罗湖辖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报送市统计局的同时,抄送本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统计站。
试行期间,市、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各级统计人员应当加强联系,查找、核对有关统计调查单位的情况,避免统计调查单位或统计数据出现遗漏、脱节或重复现象,保证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试行期间,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按统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其他有关在地统计所需的资料。
(三)改进完善阶段
2003年10月至12月,根据试行阶段的实际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专家、部门进行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在地统计实施方案,改进在地统计工作。
在改进完善阶段,区统计局和街道、社区居委会要注意收集在地统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要注意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报表、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统计局汇报,报请市统计局帮助解决。
在改进完善阶段,统计部门要认真听取部门单位对实施在地统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做法。
(四)全面推行阶段
2004年1月1日起,按市、区政府的要求全面推行在地统计。
六、实施在地统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统计改革的领导,健全机构。为了加强对统计改革的领导,保证在地统计的顺利实施。成立罗湖区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倪泽望担任,副组长由区统计局局长宋治良、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徐安庆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副局长谢永赐兼任。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协调、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在地统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主管领导,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强、水平高、业务精、作风硬的队伍,是搞好在地统计工作的保证。根据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三届七十次常务会议精神,区统计局科室、人员编制应按市的要求配置。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统计站,配2-5名统计员。各社区居委会配1名助理统计员。区级和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要达到统计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以上的学历,社区居委会的助理统计员要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情况,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落实分管统计的领导;驻罗湖辖区的中央、省、市部门单位及非公有制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的业务任务配备统计员。全区统计队伍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工作调整,必须征得区统计局的同意。要加强对在职统计人员的培训,培训的方式分别采取不脱产培训和脱产培训两种方式进行,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与时俱进,使之能胜任统计工作。区统计局必须加强对全区统计人员管理,今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统计人员的录用、任命、发证,必须经区统计局考核。统计人员必须经区统计局组织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三)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公条件。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在地统计工作,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投入必要的经费,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改善办公条件,关心统计人员的生活。
(四)健全网络,完善硬件设施。要建立健全我区与市统计局、区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居委会及各大单位、区与区的统计网络。按照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实施方案的技术要求,区统计局、街道办事处要逐步实现现代化的统计手段配置相应的硬件设施,形成统一的网络化数据处理和统计数据直报系统,统计数据的上报和信息反馈由磁介质向高效的网络传输方式转变,用现代先进技术推动我区的在地统计顺利实施。
(五)形式多样,抓好宣传教育。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深圳经济特区统计管理条例》、《深圳市在地统计方案》的宣传工作,增强全民的统计意识,让统计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使辖区各部门单位和居民知法、守法、用法,营造实施在地统计的良好氛围。
(六)依法治统,加大执法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深圳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犯有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字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新闻媒体曝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地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建立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各级统计工作考核制度,对遵纪守法、统计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